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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和继子亲哥争夺继子监护权被驳 究竟是怎么回事?

导读:王先生有一级精神残疾,父母都过世后,哥哥成为他的监护人。王先生的继母以及继母的一双儿女以未尽监护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王先生哥哥...

王先生有一级精神残疾,父母都过世后,哥哥成为他的监护人。王先生的继母以及继母的一双儿女以未尽监护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王先生哥哥的监护人身份,改由三人共同监护。记者近日获悉,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并非法律意义上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也未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没有举证证明监护人存在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为维护指定监护稳定性,驳回了三人的变更监护申请。

年过半百的王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与带着一双儿女的李女士重组家庭。去年,王先生的父亲也去世了,常年住院治疗的王先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独立生活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王先生的亲哥哥被法院指定为其监护人。

继母和继子亲哥争夺继子监护权被驳 究竟是怎么回事?

几个月后,继母李女士及其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王先生的哥哥担任其监护人后,未履行监护职责,既未探望弟弟,也未承担其必要支出,要求撤销王先生哥哥的监护人资格,改由他们母子三人共同监护。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王先生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在遗嘱中,王老先生表示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李女士继承,并由李女士负责照顾、支付王先生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直至其去世。另一份复印的授权委托书上则写着委托李女士的女儿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

王先生的哥哥自称从未见过以上材料,也没听父亲说通过遗嘱指定了弟弟的监护人。他认为,自己作为亲哥哥,才是弟弟合法的监护人,平时自己也去看望弟弟,给弟弟缴纳生活费用。而继母和她的子女与弟弟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前提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先生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且遗嘱中的条款并未明确指定李女士为王先生的监护人,是老人在分配财产时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进行的安置。而授权委托书没有原件,也并非遗嘱,不能证明王老先生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他人为儿子的监护人。

另外,李女士再婚时,王先生已经成年,李女士与王先生未形成抚养关系,李女士的儿女与王先生也并非近亲属。李女士三人并未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王先生监护人。而且,申请人也没有举证证明王先生的哥哥存在侵害他权益的行为,为维护指定监护稳定性,切实保护监护人合法权益,法院驳回了变更监护申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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